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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注意事項
離職前手續
勞基法;即時離職;職場權益;合法離職;義誠法律事務所
積欠薪資;給付薪資
來測測你符不符合即時離職的條件!
勞資糾紛系指勞方與資方發生相關對立的爭議問題。勞資雙方在職場上無不希望勞資關係能夠和諧無糾紛,雙方都不願見到嚴重的對立及糾紛問題發生,但勞工是以提供勞力或時間在工作上獲取報酬,而雇主則透過經營管理的方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勞動者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災害而言。申言之,應以勞動者所從事致其發生災害之行為,是否與其執行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考量重點,而勞動者為從事其工作,往返自宅與就業場所間,乃必要
現行之勞動基準法(以下皆稱勞基法)已刪除「試用期」之規定,一旦勞工受公司雇用,即使雙方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之勞工仍受勞基法保障,其權利、義務與所謂「正職員工」並無不同之處。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立法目的是希望當勞工客觀上無法勝任工作,主觀上又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的給付義務,且在雇主施以輔導、懲處等方法後仍無法改善時,才可以採取最後手段解雇勞工。我們稱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