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最新消息

2020.04.13 【小編談時事:送出去的東西,還能要回來嗎?】

📌最典型的贈與就是贈與人和受贈人間,贈與人表示以自己財產贈與受贈人,而受贈人也答應收下的契約。

👉🏻在這則新聞中,法院看過雙方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後認為,男方是為追求女方而主動匯款,並表達贈與的意思,也沒有就贈與行為設下負擔或條件,且女方也有清楚表達她會收下男方給的錢,但不會接受男方的感情,法院因而認定雙方就金錢贈與的部分契約成立,女方沒有不當得利的問題,也就不用返還男方贈與的錢。


🔎小編藉機介紹一下,贈與,是只要我送出去的東西,就不能要回來了嗎?

📌這要看是如何約定的喔!
除了典型的贈與以外,其實還分成附負擔的贈與以及附條件的贈與(其中附條件的贈與又分成停止條件解除條件


🔎什麼是附負擔的贈與
👉🏻比如爸爸和小明約定了要把名下的房子過戶給小明,但交換條件是爸爸也要住在該屋裡,這就是一種負擔,如果爸爸將房屋過戶給小明後,小明就要把爸爸趕出家門,爸爸這時候就可以依民法規定,要求小明履行負擔,或是撤銷該屋的贈與。


🔎什麼是附條件的贈與?
👉🏻條件,又分成停止條件解除條件
👉🏻停止條件是當該條件達成時,贈與契約才會發生效力
比如爺爺告訴小丸子,如果小丸子考上台大法律系,爺爺就要贈與小丸子新臺幣100萬元。這樣的話當小丸子「考上台大法律系」這個條件成就時,100萬元的贈與契約就會發生效力喔!

👉🏻而解除條件是當該條件成就時,贈與契約就會失其效力
比如媽媽買一台車送給小華,並約定如果小華三個月內沒有找到工作,車子就要還給媽媽並過戶回到媽媽名下,則三個月後小華如果沒有找到工作,這份贈與契約就會失效喔!


🙋🏻‍♀小編小提醒:如果要將贈與契約附負擔或條件的話,建議留下書面資料,以利未來產生法律糾紛時可以提出書面資料佐證。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44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