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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成功案例:本所客戶遭請求返還特留分等案件】

【本所客戶遭請求返還特留分等案件,律師成功為客戶答辯,法院判決廢棄原審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即原告於第一審之訴及追加之訴】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本所客戶與對造因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指定其財產分割之方法,將其中之
 房地指定由本所客戶與其他被告共同繼承。惟原告主張其對於此遺產具有公同
 共有之權利,並請求我方塗銷繼承登記。理由係因被繼承人之塔位為其所支出,但應列入喪葬費用,自遺產中扣除,遺產之分割方法已侵害其特留分,得行使扣減權。而回復之特留分則仍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房地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故欲請求塗銷系爭房地之遺囑繼承登記。本所律師於上訴二審中提出:
1. 塔位係以被上訴人之名義登記,而非全體繼承人共有,屬被上訴人個人財產, 因此不應視為喪葬費用,自遺產中扣除,據此計算被上訴人之特留分即未受侵害。
2. 縱認為被上訴人之特留分有受侵害,然被繼承人依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應尊重被繼承人之意願,兩造應受拘束,被上訴人僅得請求上訴人以金錢補其不足額。
3. 退萬步言,上訴人所得遺產非僅有此房地,不致使被上訴人有無法行使扣減權之危險存在。故將此爭房地回復公同共有之狀態,亦無法使被上訴人取得特留分,故無回復之實益。
 
📌本案爭點是什麼?
1. 系爭遺囑就系爭遺產之分配,是否侵害被上訴人之特留分?
2. 被上訴人得否請求確認系爭房地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3. 被上訴人得否對於上述已為遺囑登記之房地為塗銷登記之請求?
 
🔎什麼是遺囑指定分割?
 是指被繼承人於生前,以立遺囑的方式,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
 以其意願處分其財產,繼承人則尊重並以遺囑所定分割方法辦理繼承登記。
 
🔎法院的看法
  1. 經查,被繼承人之遺產扣除其遺囑指定之分配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及喪葬費用以應繼分比例計算後,被上訴人取得之遺產總值不足其應得之特留分,已違反民法第1187條規定,侵害被上訴人應得之特留分比例之繼承權,因此得行使扣減權。
  2. 又被繼承人因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固得行使扣減權,然其餘繼承人亦得以金錢或其他遺產補其特留分之不足,以此方法保障各繼承人之特留分,兼及對被繼承人遺囑及遺願之尊重。
  1. 綜上,上訴人已表明願以金錢補足被上訴人特留分之不足額,故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房地為兩造公同共有,及命上訴人塗銷系爭房地已為之遺囑繼承登記,以回復其特留分,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法院如何認定本案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房地為兩造公同共有,及命上訴人塗銷系爭房地已為之遺囑繼承登記,均無理由?
📌上訴人已表明願以金錢補足被上訴人特留分不足額
👉遺囑制度之設,既在尊重遺囑人之最終意思,倘遺囑之內容未牴觸法令或違反公序良俗,自應承認其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繼承人因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固得行使扣減權。
然本案其餘繼承人所得之遺產非僅有此房地,不致使被上訴人有無法行使扣減權之危險存在。故亦得以金錢或其他遺產補其特留分之不足,以此方法既保障各繼承人之特留分,亦兼及被繼承人遺囑及遺願之尊重。
👉綜上,本案被繼承人既已於生前訂立遺囑,就本案所遺不動產指定分割方式,基於尊重其生前處分其財產之意思,於其死亡該遺囑生效時,繼承人應尊重遺囑所定分割方法並辦理繼承登記。
故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房地為兩造公同共有,及命上訴人塗銷系爭房地已為之遺囑繼承登記,以回復其特留分,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法院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110%2c%e5%ae%b6%e4%b8%8a%e6%98%93%2c5%2c2021080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