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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成功案例:詐欺取財罪、重利罪等案件】

成功案例分享   
 
地檢署為起訴處分:
 
【被告乘本所客戶急需用款紓困之際,使其簽立高額本票並約定返還與本金不相當之鉅額利息,經檢方偵查後,以詐欺取財罪、重利罪起訴】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被告乘本所客戶(即告訴人)即需用款紓困之際,借款8萬元,並預扣本金之20%作為利息,故並未全額交付。其後,又要求告訴人簽立面額40萬元之本票供擔保並要求其配偶擔任連帶保證人,約定每月需返還鉅額本金加利息。
  嗣後,因告訴人之配偶懷孕不適而要求延期還款,經被告同意。然被告卻在一個月後寄發存證信函,並由被告將債權及本票轉讓予資產管理公司(下同A公司)。又因告訴人等不諳法律之規定,未於A公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之時效內聲明異議,因而名下財產遭法院強制執行獲准,渠等始知悉受騙,因此委請律師提出刑事詐欺罪及重利罪告訴。
 
📌本案爭點是什麼?
  被告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之詐欺罪及重利罪?
 
🔎地檢署如何認定本案被告構成詐取財、重利罪,因而提起公訴?
  一、 被告乘告訴人等因扶養嬰幼兒等支出而需款孔急,基於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利用話術致告訴人簽立高額之借據及本票,此舉觸犯重利之罪;且被告明知道自己並無取得鉅額之債權,卻仍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將債權轉讓予資產管理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使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此舉應構成詐欺取財之罪。
👉經查,告訴人及其配偶因急需用款紓困,向被告借款新台幣8萬元。惟被告基於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貸與告訴人等新台幣8萬元之同時,預扣本金之20%作為利息,故並未全額交付。又另收取鉅額本金及利息一整年,折合年利率180%,收取與原本不相當之重利。
👉復查,被告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向告訴人及其配偶誆稱為擔保貸款返還,要求告訴人之配偶擔任保人共同簽立票面金額40萬元之本票及上開與借款金額不相符之面額80多萬本票3紙,並隨即將上開債權轉讓與資產管理公司,由資產管理公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被告因而取得強制執行之金錢,被告此舉無非是利用訴訟之手法詐欺告訴人之財產。
  二、 綜上所述,被告之行為涉犯刑法重利罪嫌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嫌,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故依刑事訴訟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