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最新消息

2021.12.20 【法律事務所專欄】- 遇到警方盤查,我需要注意什麼? 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行經指定路段因神色緊張遭警方盤查,如何判斷警方是否為合法行使職權?】

網路文章分享: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217/2148436.htm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先前保安警察大隊員警於萬華區某路段執行路檢時,發現1部自小客車後座之女乘客(下同A女)神色慌張,因此請乘客下車配合受檢。警方經A女同意後打開其隨身包包,驗證其身分發現為毒品通緝犯,並同時找到疑似裝有毒品粉末之夾鏈袋,因此以現行犯將A女逮捕。
 
📌警方臨檢盤查之法源依據為何?

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條文說明

👉行經警方指定巡邏、臨檢盤查之路段、場所或管制站,抑或是警方可合理懷疑具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之人者,員警得依職權臨檢盤查路過之民眾。惟合理懷疑並非自由心證,判斷準則可參照司法院大法官第535號解釋文之說明。

  1.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中說明,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2.  執行對人之臨檢勤務則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
 
📌若遇到警方盤查,需要注意...

 
  1. 臨檢進行警方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2.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無從確定其身分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3. 若警方違法進行臨檢盤查,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規定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並向警方索取異議寫紀錄表填寫。
惟若已向警方反應,仍未停止執法者,可將現場情形、對話錄影存證,並向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提起訴願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保障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