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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成功案例:散布猥褻物品、恐嚇、誹謗皆不起訴】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告訴人學生時期曾請朋友幫忙拍攝一系列裸身藝術照,並公開放置於網路讓不特定人閱覽,當事人也曾看過該系列藝術照,並因喜歡照片構圖與藝術風格,便另行儲存於電腦中。
多年後,告訴人刪除個人之藝術照片,惟當事人並不知悉此事,便於與好友創立之臉書私人社團上傳告訴人之藝術照,並留言表示因為告訴人一直說共同朋友的壞話,所以欲把裸照散布出去等語,待告訴人發現,便向當事人提出散布猥褻物品、加重誹謗、恐嚇危安等罪之告訴。
 
📌本案重點是什麼?
  1. 裸體藝術照是否為猥褻物品?
  2. 當事人於臉書私人社團留言欲把裸照散布出去是否涉及恐嚇?
  3. 當事人於臉書私人社團留言告訴人一直說共同朋友的壞話是否涉及誹謗?
 
🔎案件分析
  1. 本案之裸體藝術照並非猥褻物品:
👉告訴人私密照片未有仼何描繪性行為之猥褻不雅動作,未見有足以使人引起噁心、下流、厭惡之感,或以刻意強調之手法拍攝生殖器官或性暗示舉動之內容,上開圖片客觀上尚難認為已達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標準之程度,與刑法上規範之猥亵物概念尚屬有間,自難遽以散布猥爽物品罪責相繩。
  1. 當事人於臉書私人社團留言欲把裸照散布出去並無涉及恐嚇:
👉臉書私人社團之成員共13人,並未包含告訴人在內,則當事人傳送前揭訊息,僅屬其與該群組成員間之對話內容,當事人並未對告訴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謂當事人有何恐嚇行為,不得僅以告訴人認為受到恐嚇的主觀想法,就認當事人構成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
  1. 當事人於臉書私人社團留言表示告訴人一直說共同朋友的壞話並無涉及誹謗:
👉當事人在社團傳送「告訴人一直說共同朋友的壞話」等訊息內容,是對於告訴人與共同朋友間之糾紛所提出之個人主觀評論,縱使告訴人感覺不快且不予認同,亦難認當事人有何誹謗之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