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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 【成功案例:返還保管款】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年事已高且長期深受疾病所苦,醫生建議進行手術治療,但是需要全身麻醉,且手術過程有機率出現嚴重併發症,當事人唯恐手術過程發生意外,便預先將財產平分三份交由三位成年子女保管,並約定如手術成功,須將該筆款項返還,以便術後生活所需及看護費用,雙方皆因信賴而沒有簽立任何契約。
幸好手術順利成功,當事人亦復原良好,便於出院後向三位子女討要保管款,但其中一位子女(被告)不僅堅持當事人的保管款是感念她平時照顧當事人的贈與、無需返還,更對於上門拜訪的當事人咆哮、拒當事人於門外,使當事人萬念俱灰僅得提起此訴。
 
📌本案重點是什麼?
  1. 是消費寄託還是贈與?
  2. 子女何時負有返還的義務?
 
🔎案件分析
  1. 本件當事人就200萬元款項成立消費寄託契約:
👉當事人各匯款200萬元給3位子女前,有與3人達成協議,由3人保管財產各200萬元,雙方雖未明確約定返還款項的期限與方式,但當事人交付前開款項前應已明確表達由3人暫時保管、手術後前開款項應為當事人生活使用,且從未提及財產分配之事,又因為當事人於高齡之際實施手術有成為植物人、甚至死亡的風險,所以原告預先將存款交由信任之子女保管,待手術成功後返還作為自己生活費用,實符一般社會常情,堪認兩造間就該款項應成立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寄託契約,而非成立贈與契約。從而,本件當事人主張兩造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寄託契約,應屬有據,被告辯稱為無條件贈與,則不可採。
  1. 被告於當事人催告返還後一個月即負返還200萬元的義務:
👉兩造就款項成立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寄託契約,依民法第602條第1項準用第478條規定,當事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被告若未返還,即應負遲延責任。查當事人以起訴狀繕本催告被告返還款項,起訴狀繕本已送達被告,所以被告至遲於收受後一個月即負有返還系爭款項之義務。從而,原告依民法第602條第1項準用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個月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按週年利率5%計付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