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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成功案例-肇事逃逸】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某日下班開車家時,在某個路口的時候突然被告訴人騎車攔下來,說當事人適才在上個路口時與他擦撞到,機車上的小孩因此受傷要去看醫生….等語。並在拍完當事人的車牌和證件後就先行離去,而當事人也趕快去附近的派出所報案,並在案發後雙方也有留下彼此的聯絡方式,並於次事故發生後亦有所聯繫。
而後告訴人便向地檢署提告當事人肇事逃逸和過失傷害,並主張當事人於行車時並無注意前後車子之間的間距,便貿然的轉彎,進而造成這次的事故,要向當事人求償。
但經警察局的監視器畫面和鑑定單位的報告顯示,事情並非如告訴人所述,相反的當事人謹遵恪守交通規範以及注意義務,於該件交通事故上並無肇事因素;反觀是告訴人應可注意前車的動向卻貿然得自行超車……。
由於告訴人以上地檢署提告,所以此案便交由地檢署署檢察官偵辦。
📌案件分析
- 肇事逃逸的判斷方向多元,不單單僅是以未待在事故現場為判斷:
👉刑法第185之4條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釋字第777號解釋,關於上述刑法第185之4條之肇事逃逸罪,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因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故修法後改成「發生交通事故」。
修法後,無論發生事故時行為人究竟有無過失,若有人受傷,則都需要留在現場處理,否則即有可能該當肇事逃逸罪。
👉又刑法第185之4條規定,須適用在駕駛人主觀上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卻選擇直接離開案發地的情況;但若是駕駛人自始至終都不知有交通事故的發生,則此情況原則上並不適用185之4條之規定。但此情況較為特殊,鴐駛人須向地檢或法院舉證自己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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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決:
👉本件經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判定被告駕駛無肇事因素,告訴人超車時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益徵本件交通車禍事故確係告訴人之駕駛行為所致,尚難率認被告有何過失傷害犯行可言,自難以過失傷害罪相繩。
又被告涉嫌肇事逃逸罪嫌部分
復參酌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後的LINE對話紀錄,可知悉被告確於案發後與告訴人交換聯繫方式,並立即前往派出所報案等情,是告訴人欲急著送孩子去上學,方會要求被告先離去,是以被告並無逃逸現場,LINE之紀錄核與被告所辯相符,足認被告所為與刑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仁傷害逃逸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難以該罪責相繩。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不法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故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