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分享 >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妨害自由】台北律師推薦|板橋律師事務所|板橋刑事律師|板橋律師

案例分享

【成功案例:妨害自由】台北律師推薦|板橋律師事務所|板橋刑事律師|板橋律師

分享到
瀏覽人數: 21
🎉成功案例分享🎉
【雖因法定刑之限制,縱使宣告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仍無法易科罰金,然可易服勞動服務,毋庸入監執行】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前後有兩個案件第一個案件為111年發生:
1、當事人接到的學長W的邀約,說T、J、C三人與他們的員工V有勞資上的糾紛,想要委託當事人和W將員工C帶到人某廢棄建築物內談判,因為當事人需要錢,所以也就答應了邀約,並找到了V將其拖入車內,載往目的地。因為當事人只是拿錢辦事,沒有要為難、傷害V的意思,雖然將其拖入車內限制其自由,但這過程中卻也小心沒有使V受傷,並在V上車後也僅是說有人想見他,並沒有做出其他使V心生畏懼的事情。而後V憑著自身的機警,趁隙逃脫成功,並前往警察局報案,提告當事人、W、T、J、C剝奪其行動自由,該案件開始進行偵察及司法程序,在此以【妨害自由案】簡稱此案。
2、而此案件共同被告人數眾多,再加之一開始檢警無法掌握W之身分,因此審理進度較慢,直至113年才起訴,而到114年才有了第一審的判決
第二個案件為112年發生:
1、當事人聽信朋友的介紹加入了LINE投資群組,並在相信朋友和為了多賺取投資而提供了自身銀行帳戶給朋友,請朋友代為操作投資標的,隨後該投資群組被檢警偵獲為詐騙,因為當事人有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因而被檢方起訴,在此以【人頭帳戶案】簡稱此案。
2、此案被告只有當事人一人而已,所以很快的在112年終,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確定處以當事人三個月之刑罰3個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度,案件全案確定。
📌案件分析
緩刑目的在對於初犯、偶發犯、過失犯及輕微犯罪者,於一定期間內,暫緩(猶豫)其刑之執行,以促使被告改過自新,並避免被告因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而沾染獄中惡習之流弊。
👉刑法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1.妨害自由案法院判決:
(1)妨害自由案件,所有被告均與被害人V和解,法院審酌V同意原諒所有被告,且所有被告剝奪V行動自由的時間均短暫,也未實際上造成V受傷,因此給予除了當事人外的被告緩刑。
(2)當事人在妨害自由案件中,涉案情節最輕微,雖然於當事人違犯妨害自由案時並無前科,然因該案審理較慢,導致法院要判決時當事人已有人頭帳戶案之前科在身,因此當事人就妨害自由案法院認為已有前科不得緩刑。
(3)惟法院審酌當事人會接受W邀約是為了賺取金錢擔外婆罹患癌症之治療費用,雖當事人所為固屬不該,惟當事人僅認識同案被告W,與其餘同案被告即主導本件犯行等人皆不相識,亦與被害人V素不相識,就整體犯罪情節以觀,顯非居於核心或主導地位,僅係聽命執行之人,其所採取之手段係將告訴人請入小客車內限制行動自由,惟未造成告訴人受有身體傷勢,且犯後均坦承面對自身犯行,盡力補償被害人V之損失,而於原審審理中與被害人V成立調解,獲取諒解,認應依刑法第59條減輕被告之刑度。
(4)雖被告於違犯妨害自由案時因有人頭帳戶案之前科紀錄,所以無法宣告緩刑;而當事人所涉犯的妨害自由案件,因行為人為三人以上,為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此法定刑屬於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如此一來將導致雖當事人所涉犯情節最輕,然因無法緩刑而須入監服刑,有輕重失衡之處,故法院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給予當事人六個月之刑度,使當事人雖不得易科金,仍可易服勞動服務,如此毋庸入監服刑,可在外好好反省並照顧罹癌之長輩。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