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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與其A國人丈夫於十幾年前在臺灣和A國登記結婚,然在七八年前,當事人的丈夫不知為何突然離開了臺灣,並不再與當事人聯絡,使當事人完全找不到其丈夫。
當事人是未成年人小花(化名)之外婆,小花的爸爸媽媽在小花年幼時便離婚,並約定由媽媽單獨行使小花之親權。 然小花媽媽並不適合擔任監護人,外婆向法院聲請停止監護人的親權並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