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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與原告為前男女朋友之關係,雙方名下皆有設立公司,並經營相類似之產品銷售。雙方感情融洽的時候,時常互相開立發票且相互有匯款之金流往來。然而兩造分手後,原告卻持匯款金流提告要求當事人返還借款,並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