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最新資訊 > 本所律師為告訴人代理【妨害性自主等】被告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告獲不起訴處分。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詐欺案件】,獲不起訴。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代理【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最高法院駁回對方之上訴,勝訴定讞。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獲判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