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最新資訊 >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即上訴人代理【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調解成立,房產可不用被強制執行,並且得以拿回擔保金。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傷害案件】,獲判緩刑二年。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相對人代理【變更通常保護令內容】,獲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本所律師為告訴人代理【妨害性自主等】被告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損害賠償勞動調解】,相對人願給付新臺幣25萬5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