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最新資訊 >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裁定命相對人應按期每月給付3仟元及4仟元,給聲請人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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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請求返還工程款仲裁案】,獲全部勝訴。
本所律師為告訴人代理【妨害性自主等】被告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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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過失傷害案件】,經調解,順利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