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最新資訊 >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提告【妨害性自主案件】,獲起訴處分。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傷害案件】,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擔任輔佐人【傷害等事件】,不付審理。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獲判新臺幣12,034,900元賠償。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給付工資等案件】,獲判部分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