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最新資訊 > 本所律師為告訴人代理【妨害性自主等】被告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業務侵占案件】,獲不起訴處分。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獲緩刑。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代理【請求回復等事件】,經上訴三審後發回高院,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獲判被上訴人不用回復原狀。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車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獲判賠償百分之七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