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最新資訊 >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裁定命相對人應按期每月給付3仟元及4仟元,給聲請人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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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被告答辯【返還借款等事件】,獲原告之訴駁回。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獲判債務人應給付款項予委託人。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妨害名譽】,獲不起訴處分。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妨害自由事件】,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