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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已結婚近30年, 然配偶與異性發展婚外情,雖期間已給予機會,仍不悔過故請求離婚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委託人因婚後生活常有摩擦,然長期感情不睦,而轉向工作中異性親密往來等,故委託人難以容忍請求離婚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委託人在工地工作不慎被機具壓傷請求職業災害,再者被告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設有安全防護措施而請求補償。
此房屋為原告父親贈與,然因租賃關係終止,原告並未允諾被告繼續居住,故請求返還與不當得利租金。
請求返還遺產,因被告未依照法定應繼分給付。
係因未徵得委託人同意,而設立基地台之不當得利。
被告因有自白,又犯後態度良好,而減輕刑責。
上訴人因遭網路投資詐騙,故請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後獲得逾新臺幣50萬元之賠償。
此當事人為單親母親,為扶養小孩而向金融機構借款,緣分期是可以準時繳納,然近期因工作受傷,而無收入進而毀諾,當事人表示希望按照原條件繼續繳納即可,故向銀行協商是否不要請求毀約金等額度,繼續讓當人分期繳納
兩造同意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個扶養一位。
此案為妹妹提告兄長,不法之所有,(一)共有之房屋之租金據為己有,未分配予告訴人,(二)存放銀行之存款101萬領後,據為己有未分配予告訴人。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更生方案順利通過,僅需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33.41%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