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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竊盜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故意+不法意圖+所有意圖
被告在臉書上公開發表一些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之言論,遭檢察官起訴恐嚇罪,但最後獲得無罪判決,為什麼?
王姓自小客貨車駕駛未打方向燈就直接從路邊切進慢車道,之後徐姓機車騎士發生交通事故並不幸死亡,檢察官認為王姓駕駛涉犯 過失致死罪,可是法院判王姓駕駛無罪,為什麼?
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我們都知道要 #禮讓救護車先行,但大家可能不知道的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和警鳴器後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的限制。
小編這次要和大家介紹法律上程序以及證據能力的問題。新聞中的黃姓男子驗尿後呈現施用毒品的陽性反應,可是因為警方在取證過程中違背法定程序,經黃姓男子上訴後改判無罪
警察依法有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的任務。警察也可依法執行各項職權,比如協助偵察犯罪、執行逮捕等,但警察必須先有相當理由認為該人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後才可以行使職權,
不管是用明示或暗示、言語或行為等方式,只要讓被害人有受恐嚇且心生畏怖,就可能被視為恐嚇行為。
如果發生在公開場合或公開網路平台且有不特定或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情況,就可能符合公然侮辱中「公然」的要件。
幫助詐欺罪的主要爭點在於,行為人行為時主觀上是否知悉或可以預見對方會將行為人的銀行帳戶用以詐騙他人
這則新聞中,因為當時被害人的A車後方停有其他車輛,而被告故意緊貼被害人A車車頭停放B車,有意讓A車被前後車輛包夾而無法駛出,雖然被告是對「物」施以強制力,但被告的行為已間接妨害被害人自由駕車離去的權利
Tony的好朋友找他一起去某知名夜店慶生,眾人酒酣耳熱之際,竟然有人拿出海洛因、安非他命等被列為一、二級的毒品要讓大夥助興,Tony雖然知道施用毒品是違法的行為,但在朋友們的起鬨下Tony實在難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