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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被告辯護過失傷害一事,緣變換車道未打方向,導致原告閃避不及,二車發生碰撞後原告及其機車撞擊左側之分向島,致原告有左側膝部擦傷、左側足部挫傷、左側膝部前後十字韌帶損傷、左側半月軟骨損傷等傷害,因被告於現場承認肇事人,基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以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