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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因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出租攤位並收受租金,委託人已向被害人坦承不諱,並歸還相關款項,原告亦也願意原諒並同意給予緩起訴。
因父親之遺產問題,而被提告侵占,經本所律師答辯獲不起訴。
請求返還遺產,因被告未依照法定應繼分給付。
此案為妹妹提告兄長,不法之所有,(一)共有之房屋之租金據為己有,未分配予告訴人,(二)存放銀行之存款101萬領後,據為己有未分配予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