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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雇主違法解僱而無收入,故為支出生活費用而負債,
聲請人因不按理財,故積欠金融機構、資產公司及當鋪等,遭強制執行扣薪無法生活,故聲請清算。
委託人因早年開立火鍋店,經營不善故積欠債務,利息加本金逾1,200萬,故僅能聲請清算,又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收入無多餘之金額可以清償,故獲免責之裁定,進而聲請復權,不需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