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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早期因失業,又需要扶養未成年子女,故向金融機構及融資高利借貸,然利滾利導致債台高築無力清償,經由債務清理以能力範圍內,將薪資扣除必要支出,每期11,546元且72期,即可全數清償完畢。
聲請人於年輕時,不懂理財觀念,故四處借貸又不知其利息之高,導致無法清償,亦躲避債務數十年。 現因有小孩,希冀給小孩正常生活環境,故不再逃避願意面對經年累月之債務,經由更生程序,只需每期5,023元清償72期 6年即可將清償完畢,不再有債務拖累擁有正常生活。
被雇主違法解僱而無收入,故為支出生活費用而負債,
聲請人因不按理財,故積欠金融機構、資產公司及當鋪等,遭強制執行扣薪無法生活,故聲請清算。
委託人因早年開立火鍋店,經營不善故積欠債務,利息加本金逾1,200萬,故僅能聲請清算,又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收入無多餘之金額可以清償,故獲免責之裁定,進而聲請復權,不需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