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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詐欺人頭帳戶】板橋律師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刑事訴訟律師|台北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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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並不當然要爭執犯罪事實,可以僅對於量刑提起上訴】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於網路上找工作時,因一時魯莽輕信詐騙集團的話術,而提供自身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所幸詐騙集團沒多久後就被檢警偵破,而因當事人所提供帳號所受害的被害人也僅只有一位,然因當事人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的行為已觸法,且證據確鑿,故於檢察官偵查後沒多久就直接起訴當事人了。

案件進入地院一審的審理程序,當事人因明白自己的錯誤,故對於犯案過程直言不諱,並私下也積極地和被害人達成和解。

然因為當事人年事已高且僅有國小畢業,不太容易理解法官所問的問題,常於法庭上答非所問,造成了誤解,且於偵查時卷證資料中亦有顯示當事人在偵查中有說詞前後矛盾的紀錄,故當事人被誤認為是故意不配合審理,最後一審法院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一年。

當事人收到一審判決後,對於法院於案件事實上的內容和法條的認定並沒有什麼意見,僅對於刑度來說覺得委屈,因而僅於原判決所為科刑的範圍提起上訴,本案上訴至高等法院。

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後重新展開審理,經過幾次的開庭後,高等法院認為審酌當事人僅有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且年事已高,溝通上有誤會實屬正常,又當事人於本案之前並未犯過其他罪,雖本次一時不慎造就犯罪,然衡以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犯行,且本案之被害人僅一人,而當事人於原審已與被害人私下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損失,犯後態度尚可,最終本件改判當事人處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本案至此完全結束。

📌案件分析

👉刑法第348條 第1項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刑法第348條 第2項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48條 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1.  
  2. 本件法院判決:


上訴人即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明示僅就原判決所為之科刑範圍提起上訴,是本案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以為判斷,而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不及於其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及沒收…等部分,惟本院就科刑審理之依據,均援用原判決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上訴之判斷:

一、查被告於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雖否認犯罪,然於原審審理時業已和辯護人討論後為認罪之陳述,原審誤以被告始終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為其不利之量刑考量,容有與卷存資料未合之不當。基此,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予以撤銷。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未曾因犯罪經判處罪刑,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良好,然其輕率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而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工具使用,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使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並製造金流斷點,導致檢警難以追查,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實有未當。

然衡以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犯行,且本案之被害人僅告訴人1人,而被告於原審已與告訴人私下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損失,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陳現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且無需扶養之親屬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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