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及負擔】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夫妻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兩造因故離婚後,雙方爭取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及負擔。
📌本案爭點是什麼?
🔎法院的看法
免兩造因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事衍生爭執,自有酌定母親與未成年子女為會面交往之必要。
必要,爰命為按月給付定期金,又為確保未成年子女受扶養之權利,若母親有一期未給付,則其後五期視為到期,亦即需一次給付後面五個月的扶養費用。
夫妻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兩造因故離婚後,雙方爭取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及負擔。
📌本案爭點是什麼?
- 究係由父親或母親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及負擔,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 未獲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及負擔之一方所得主張之探視權利如何行使?
- 未獲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及負擔之一方所需負擔之扶養費如何計算與支付?到期未給付之法律效果為何?
🔎法院的看法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親單獨任之:
- 酌定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
免兩造因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事衍生爭執,自有酌定母親與未成年子女為會面交往之必要。
- 母親須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必要,爰命為按月給付定期金,又為確保未成年子女受扶養之權利,若母親有一期未給付,則其後五期視為到期,亦即需一次給付後面五個月的扶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