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與太太結婚後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適用法定財產制作為其夫妻財產制。雙方後來經由法院調解離婚,所以法院以提起離婚訴訟之日做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基準日。而訴訟期間經過法院函詢金融機構之後,計算出雙方婚後的所有積極財產(不動產、存款、股票、保單、定存、信託)、消極財產(債務),顯示太太婚後收入比當事人多,但太太主張她以自己的積蓄購買不動產轉手後賺取之價差不應該分給當事人,所以當事人僅得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
📌案件分析
👩💼律師的話
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婚姻關係結束後2年內皆可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訴,因法院認為家庭主夫或家庭主婦對於家庭之貢獻並不亞於賺取家用之人,夫妻收入皆為雙方共同努力、分工而來,所以婚姻關係消滅後,雙方皆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以維公平。
當事人與太太結婚後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適用法定財產制作為其夫妻財產制。雙方後來經由法院調解離婚,所以法院以提起離婚訴訟之日做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基準日。而訴訟期間經過法院函詢金融機構之後,計算出雙方婚後的所有積極財產(不動產、存款、股票、保單、定存、信託)、消極財產(債務),顯示太太婚後收入比當事人多,但太太主張她以自己的積蓄購買不動產轉手後賺取之價差不應該分給當事人,所以當事人僅得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
📌案件分析
- 剩餘財產分配:
- 調整分配額:
- 法院判決:
👩💼律師的話
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婚姻關係結束後2年內皆可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訴,因法院認為家庭主夫或家庭主婦對於家庭之貢獻並不亞於賺取家用之人,夫妻收入皆為雙方共同努力、分工而來,所以婚姻關係消滅後,雙方皆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以維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