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遷讓房屋】
【借名登記】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早年家裡有一間房子,房子是當事人與弟弟共有。但因弟弟年輕時欠下高額債務,當事人顧念兄弟之情,所以幫忙弟弟還清債務;而弟弟也因感念當事人的幫助,所以將自己房子所有權的部分給了哥哥;兩人因怕父親擔心,所以協議房子登記人還是弟弟,只是實際所有人為哥哥,並於民國七十幾年時開家庭會議討論這件事情。而弟弟在家庭會議後,也將該房子的土地、建物權狀正本交予當事人,並搬離了那間房子,之後該房子的稅務和水費、電費……等衍生出的支出皆由哥哥負擔。
不料在一兩年前,當事人無意間發現弟弟竟然在四五年前自己不知情時,以登記人的身分向地政機關訛稱自己為房子實質所有權人,並申請補發新的權狀。
📌案件分析
而當事人又於起訴時一併表明終止與弟弟之間借名登記的契約,經法院公示送達之效力而終止了該借名登記契約,再依不當得立法理方式處理,命弟弟將該房子所有權移轉回當事人。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早年家裡有一間房子,房子是當事人與弟弟共有。但因弟弟年輕時欠下高額債務,當事人顧念兄弟之情,所以幫忙弟弟還清債務;而弟弟也因感念當事人的幫助,所以將自己房子所有權的部分給了哥哥;兩人因怕父親擔心,所以協議房子登記人還是弟弟,只是實際所有人為哥哥,並於民國七十幾年時開家庭會議討論這件事情。而弟弟在家庭會議後,也將該房子的土地、建物權狀正本交予當事人,並搬離了那間房子,之後該房子的稅務和水費、電費……等衍生出的支出皆由哥哥負擔。
不料在一兩年前,當事人無意間發現弟弟竟然在四五年前自己不知情時,以登記人的身分向地政機關訛稱自己為房子實質所有權人,並申請補發新的權狀。
📌案件分析
- 不動產以【登記】取得所有權為要件:
- 不動產物權,係以登記表現其內容,而有公示與公信力;借名登記契約為公示制度之例外,故須由主張借名登記存在之人負舉證責任:
- 法院判決:
而當事人又於起訴時一併表明終止與弟弟之間借名登記的契約,經法院公示送達之效力而終止了該借名登記契約,再依不當得立法理方式處理,命弟弟將該房子所有權移轉回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