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最新資訊 >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妨害性自主案】,獲不起訴處分。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裁定命相對人應按期每月給付3仟元及4仟元,給聲請人扶養費。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妨害名譽】,獲不起訴處分。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妨害性自主案件】,獲判駁回上訴。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妨害自由案件】,被告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