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最新資訊 > 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請求損害賠償等案件】,獲判部分請求賠償。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即上訴人代理【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調解成立,房產可不用被強制執行,並且得以拿回擔保金。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請求損害賠償等案件】,獲判部分請求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妨害性自主案件】,獲判駁回上訴。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判決撤銷改判拘役、有期徒刑,均可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