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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災害而言。申言之,應以勞動者所從事致其發生災害之行為,是否與其執行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考量重點,而勞動者為從事其工作,往返自宅與就業場所間,乃必要
現行之勞動基準法(以下皆稱勞基法)已刪除「試用期」之規定,一旦勞工受公司雇用,即使雙方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之勞工仍受勞基法保障,其權利、義務與所謂「正職員工」並無不同之處。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立法目的是希望當勞工客觀上無法勝任工作,主觀上又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的給付義務,且在雇主施以輔導、懲處等方法後仍無法改善時,才可以採取最後手段解雇勞工。我們稱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清算是扣除債務人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後,將債務人名下所有的財產提供給法院處理,變現分配給債權人(但為了維持生活或工作所需要的財產可以不被變賣喔!),如果沒有財產還是可以聲請清算,但能不能得到免責裁定,要看
更生需要債務人自行提出更生方案供法院審酌,提出的更生方案須讓法院認為債務人已達盡力清償的程度,但聲請更生的前提是債務總額不能超過1200萬元。
您是否積欠銀行高額卡債、貸款,利息越滾越大壓得喘不過氣? 您是否跟親朋好友借錢借到無顏以對? 您是否被地下錢莊追債追到無法安穩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