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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於任職期間皆盡忠職守、循規蹈矩盡心為被告付出,惟被告卻藉口被告已虧損多年,故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事由終止兩造間之僱傭關係。 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經調解被告願給付39萬6,000元。
委託人在工地工作不慎被機具壓傷請求職業災害,再者被告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設有安全防護措施而請求補償。
某外送平台員工於108年申請勞動檢查,經勞工局派員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發現該外送平台(下稱A)未依法置備勞工名卡、未訂立工作規則、未舉辦勞資會議、未提繳勞退及投保勞保,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