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詐欺】
【法院判決沒有高於六個月,就一定可以易科罰金嗎?】
近年來詐騙猖獗且手法一直推陳出新,讓人防不勝防,當事人因為網路朋友的介紹加入了網路投資群組,經過了幾次短暫的獲利後,當事人因而對該朋友十分信任,並將對方視為知己堅信對方對自己好,會帶自己賺錢,所以便放心地將自身的的存摺交給了朋友,甚至在該朋友聲稱有事走不開,但又必須提款領錢時,當事人還自願替朋友跑腿領錢。
當事人一直認為是自己運氣很好,結交到了貴人帶著自己賺錢,完全不覺得有任何的問題。
直到某天當事人突然收到警察局的傳票說自己被列為詐欺被告,當事人到警察局了解案情時才發現,原來這位一直帶他賺錢的朋友其實是詐騙集團的幹部成員,當事人一開始還不信以為是誤會,還在警察局中一直聯絡朋友。
然而隨著對方一直聯絡不上,電話最後甚至直接轉語音信箱,當事人這時才驚覺自己早在無意間不小心落入了詐騙集團的圈套,淪為了詐騙集團的幫兇……。
所幸案發後當事人一直積極的配合檢警的偵辦調查,對於自己對於案件所知道的內容老老實實地交代給警方,且與詐騙受害者們達成和解,並在律師專業的協助下經歷了兩個審級,最後終於替當事人取得了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判決。
1. 關於得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的要件,於刑法第41條有記載:
而另外關於易科罰金的部分,除了參照上述刑法第41條的記載,當事人所犯之罪必須要法定刑即法條上規定「刑期上限為五年以下(包含五年)」之罪則以及判決上的刑期為「六個月以下(包含六個月)」外,還需判決上有寫「得以科罰金」,這樣才算是擁有可以得到易科罰金的「機會」。
而最後在滿足上述這些條件後,須再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由檢察官決定可以易科罰金後,才算得以易科罰金成功。
2. 本件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