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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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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分享🎉
【法院判決沒有高於六個月,就一定可以易科罰金嗎?】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近年來詐騙猖獗且手法一直推陳出新,讓人防不勝防,當事人因為網路朋友的介紹加入了網路投資群組,經過了幾次短暫的獲利後,當事人因而對該朋友十分信任,並將對方視為知己堅信對方對自己好,會帶自己賺錢,所以便放心地將自身的的存摺交給了朋友,甚至在該朋友聲稱有事走不開,但又必須提款領錢時,當事人還自願替朋友跑腿領錢。

當事人一直認為是自己運氣很好,結交到了貴人帶著自己賺錢,完全不覺得有任何的問題。

直到某天當事人突然收到警察局的傳票說自己被列為詐欺被告,當事人到警察局了解案情時才發現,原來這位一直帶他賺錢的朋友其實是詐騙集團的幹部成員,當事人一開始還不信以為是誤會,還在警察局中一直聯絡朋友。

然而隨著對方一直聯絡不上,電話最後甚至直接轉語音信箱,當事人這時才驚覺自己早在無意間不小心落入了詐騙集團的圈套,淪為了詐騙集團的幫兇……。

所幸案發後當事人一直積極的配合檢警的偵辦調查,對於自己對於案件所知道的內容老老實實地交代給警方,且與詐騙受害者們達成和解,並在律師專業的協助下經歷了兩個審級,最後終於替當事人取得了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判決。

📌案件分析
1. 關於得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的要件,於刑法第41條有記載:

👉刑法第41條第一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41條第三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而另外關於易科罰金的部分,除了參照上述刑法第41條的記載,當事人所犯之罪必須要法定刑即法條上規定「刑期上限為五年以下(包含五年)」之罪則以及判決上的刑期為「六個月以下(包含六個月)」外,還需判決上有寫「得以科罰金」,這樣才算是擁有可以得到易科罰金的「機會」。

而最後在滿足上述這些條件後,須再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由檢察官決定可以易科罰金後,才算得以易科罰金成功。

2. 本件法院判決:
👉被告於本案所犯從一重處斷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係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法定刑超過刑法第41條第1項所規定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是以雖然法院僅判處六個月,然仍無法易科罰金。雖然無法易科罰金,然依照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仍可聲請服勞動服務,不用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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